最高法持续发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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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产权保护,筑牢市场主体信心基石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例如,在处理民营企业相关案件时,明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将经济纠纷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以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为例,最高法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公正的判决,并追回了企业被侵占的资金,有效保护了企业的财产权益。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法在产权保护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让市场主体吃下了“定心丸”,增强了投资和创新的信心。

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对涉企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涉企行政强制领域,最高法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例如,在某漂流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中,区文体局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扣押漂流公司的财物,且未依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期限也远超法定时限。最高法经审理认为,区文体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这一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切实保障了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

此外,最高法还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 + N”工作机制。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事项,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同时,在行政争议发生后,积极组织调解,促使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降低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优化审判执行,提升市场主体司法体验

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感受。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审判执行流程,提高司法质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在审判环节,最高法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缩短审理周期;普通案件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精细化审理,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智能化服务,让市场主体可以随时随地参与诉讼活动,减少往返法院的时间和成本。

在执行环节,最高法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现对执行案件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加强与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快速查询、冻结和查封。同时,推行执行和解、执行****等柔性执行方式,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最高法坚持严格保护理念,依法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情节严重的案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例如,在某科技公司诉某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最高法经审理认为,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给科技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依法判决竞争对手承担赔偿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一案例彰显了最高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激励了市场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诸多切实有效的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上海君优期待最高法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向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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